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