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二条有效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