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