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改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港口污染,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治,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镇河长管理体系,健全河长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河湖专管员,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