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岛屿的自然状况,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