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旅游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岛屿的自然状况,保护风景名胜、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