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落实补偿责任,完善补偿方式,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