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防治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污染、土壤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