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除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