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实行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