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实行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