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二) 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 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四)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五)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六)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