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有效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