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

(二) 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 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