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