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