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对个人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