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