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使用农药造成农药中毒、药害、农药污染等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