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的,依照《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