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