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