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