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