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鼓励农药经营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