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企业和个人承运农药应当查验农药购买凭证,并建立运输记录。运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邮政、快递或者物流企业,对本经济特区内寄递的农药,应当查验其农药购买凭证;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从省外寄递进入本经济特区的农药,应当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邮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口岸设立农药检查站,对进入本经济特区的农药进行检查,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