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本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除运输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购买农药应当到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商店购买。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