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农药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三年。

农药经营者应当登记农药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购买农药的用途等信息。

农药批发企业批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专营标识或标签。农药零售经营者所售最小销售单元应当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或标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