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国和自治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