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和管廊的建设、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