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鼓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