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管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全国和自治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