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卡山自然保护区内有关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