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