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