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5 文物的保护和利用Article 27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