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