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