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有效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的,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可以将其注销,在注销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