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使用文物安全责任书,约定使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修缮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