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洞穴、地下、水域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有。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