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核发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二)荒芜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荒芜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