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