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和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