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凡捕到小于可捕标准的水生动物幼体,应当立即放生;海洋捕捞渔获中小于可捕标准的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立即转移渔场或者改变作业。收购部门发现幼体超过百分之三十时,应当拒绝收购,并报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