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渔业水域从事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完工后应当负责将水底的残留物质清除干净。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