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