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