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科研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品种的确定,除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外,其他品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