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投入,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