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者利用其他水体从事养殖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