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