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捕杀、伤害中华白海豚、儒艮、中华鲟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误捕者应当立即放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