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和养殖水体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化学品,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二)不得利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体进行养殖生产;(三)不得污染水域环境、危害饮用水源、妨碍农业灌溉;(四)不得采捕渔业资源保护品种的幼体作养殖饵料;(五)被污染和病死的水生生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